目的
「旅遊行業發展基金」由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撥款成立,分為「培訓活動」及「宣傳推廣活動」兩部份,透過資助可令旅行社受惠的兩種活動,從而提升本港旅遊行業整體的競爭力。
申請資格
培訓活動:
合資格申請的旅行社
- 所有按照《旅遊業條例》(第 634 章)獲發及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的議會會員旅行社,均符合申請資格。
- 由申請旅行社提名接受資助的人士,必須為該申請旅行社的員工(包括僱員及自僱人士)。
合資格申請的持牌領隊 / 持牌導遊
秘書處代機管局將相應的資助款項發放予個別受資助旅行社 / 持證領隊 / 持證導遊時,該旅行社 / 持證領隊 / 持證導遊須仍持有有效的旅行代理商牌照 / 領隊證 / 導遊證。
宣傳推廣活動:
以下機構或以下類別的機構均合資格申請:
- 香港旅遊發展局;
- 亞洲旅遊交流中心(中國內地的官方旅遊機構的代表);
- 海外或其他地方的官方旅遊機構的駐港辦事處或代表;
- 海外或其他地方的官方旅遊機構而以香港市場為宣傳推廣目標的辦事處或代表;以及
- 議會轄下的八個屬會,即香港旅行社協會、香港華商旅遊協會、國際華商觀光協會、國際航空協會審訂旅行社商會、港台旅行社同業商會、香港中國旅遊協會、香港外遊旅行團代理商協會、香港日本人旅客手配業社協會。
資助金額
培訓活動:
申請成功的旅行社 / 持證領隊 / 持證導遊,所參加的培訓活動費用可獲得70%的資助,但每項培訓活動的費用不得少於港幣500元。每家旅行社的資助上限為每年港幣30,000元。每名持證領隊/持證導遊獲得資助的上限為每年港幣5,000元。資助年度由每年1月1日起計,直到同一年12月31日為止。
宣傳推廣活動:
每項獲批的宣傳推廣活動,不管申請機構的數目是多少,可獲得該活動核准成本 50%或港幣 150,000 元的資助,以較低者為準。申請機構須以現金形式(實際支出)承擔不少於該活動核准成本的 50%。
每個合資格機構可獲資助的上限為每年港幣 300,000 元,以獲批宣傳推廣活動的個別實際完成日期為準。
資助範疇
培訓活動:
- 「發展基金」資助的培訓活動,必須 (i) 與旅遊行業有關;及 (ii) 符合「發展基金」(培訓活動)的目的。
- 可獲資助的培訓活動包括:課程、考試、研討會、工作坊、講座等,只限於在香港舉行。凡培訓活動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或完全在網上舉行者,一概不會獲得資助。
宣傳推廣活動:
- 「發展基金」資助的宣傳推廣活動,必須 (i) 與出外及入境旅遊業有關;及 (ii) 符合「發展基金」(宣傳推廣活動)的目的。
- 可獲資助的宣傳推廣活動,必須是所有按照《旅遊業條例》獲發及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旅行社都可以參加。任何宣傳或推廣個別旅行社業務的活動,以及與宣傳推廣活動無關的廣告,都不符合申請資格。
- 受資助機構須在與議會簽訂資助協議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獲批的宣傳推廣活動。
如何申請
培訓活動:
全年接受申請
申請旅行社必須於其提名的員工參加相關的培訓活動前,須將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郵寄至香港北角英皇道 250 號北角城中心 1706-09 室香港旅遊業議會,信封請清楚註明 「旅遊行業發展基金 (培訓活動) 申請」。
宣傳推廣活動:
全年接受申請
申請機構必須於舉辦相關的宣傳推廣活動前,將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相關文件,郵寄及電郵至秘書處:
(i) 信封請清楚註明「旅遊行業發展基金 (宣傳推廣活動) 申請」,並郵寄至香港北角英皇道 250 號北角城中心 1706-09 室香港旅遊業議會
(ii) 秘書處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執行機構
香港旅遊業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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